下河摸螺蛳命丧灌溉设施,家属起诉水利局、合
海安一村民下河摸螺蛳,不幸被灌溉车口抽水管吸住导致死亡,死者家属将当地水利局和村经济合作社告上法庭。近日,这起生命权纠纷案有了最终结果,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由水利局、合作社分别承担20%、3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死者自担的原审判决。
进水口无遮挡物,下水摸螺蛳命丧灌溉车口
2018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海安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有村民在一处灌溉车口处摸螺蛳时,不慎被吸进抽水管并卡在管中。周围群众施救无果,只得报警求助。
当地警方接警后随即联系专业打捞队,下水将死者打捞上岸,死者腰部及以下躯体已被电动机螺旋桨打碎。同月11日,卫生所出具居民死亡证明书,其死亡原因为卡在抽水管中死亡。
经调查,事发当日灌溉车口上午起开机抽水,抽水管的进水口处无任何遮挡物,事发时机器仍然在作业中,泵房门关闭无人看管。事发后,村经济合作社将进水口处用铁丝网设置栏网加以固定。
2012年,案涉泵站作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由当地水利工程建设处建设,通过验收后移交镇政府。2014年10月17日,当地印发《农村灌溉车口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农村灌溉车口产权归集体所有,纳入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所收水费计入村营收入,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村灌溉车口经营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必须明确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
家属诉至法院,法庭上各方交锋责任归谁
事发后,死者家属将水利局和合作社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因事故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130万余元。诉状中,原告方提出,死者当时在河道附近摸螺蛳,被正在运行中的水泵吸入,继而被螺旋桨打伤致亡。
庭审中,原告方提交了一份2017年农村车口灌溉改造管理方案,证明水利局于2017年对案涉泵站进行维修,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维修后仍未在水泵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栏网,故水利局应作为维护者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水利局则表示,水利工程建造后经验收方能交付使用。原告提供的改造名录中并未纳入案涉车口,因制定名录前需复检车口,确需维修改造的才能纳入名录。这点验证了案涉车口不存在安全隐患。此外,泵管在水面下方不属于人群活动或聚集区域,不必广泛警示。水利局认为,“不接近水站”是农村老少皆知的常识,当事者本人应负有注意和避让义务。
被告合作社则辩称,泵站建成后交由镇政府负责的,镇政府直接公示泵站管理员名单,亦证明泵站的管理方系镇政府而非合作社。
法院:三方都有过错,死者自担五成责任
庭审现场,原告方提供的一名90多岁的证人透露了一个细节:当事者下水的河塘已被人承包养鱼,平时是不允许其他人下水摸鱼的,这点周边群众也是知晓的。当事者端着铁皮桶下水时,这名证人在岸边提醒他,不要往深塘方向走,但当事者或许没有听到,或许置之不理,仍然自顾自地扶着铁皮桶下了水,随后沉下河,再也没有浮上来。
海安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死者、水利局、合作社均具有过错。死者长期生活在农村,应当明知水泵在工作时将会产生一定吸力,对水泵不能接近应具备农村居民的基本常识。其不注意自身安全导致事故发生,具有过错。水利局作为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负有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和养护职责。而根据该县政府规定,灌溉车口所有权归合作社所有,合作社系车口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对车口有效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
据此,海安法院酌定死者家属的损失由水利局、合作社分别承担20%、3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死者自担。
一审宣判后,被告水利局、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管理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判定?
法官表示,关于水利局和合作社是否构成侵权主体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关键看其是否已尽管理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243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管理者能证明自己已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减轻或免除管理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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