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灌溉排水学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引黄古灌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

第一条 为了传承黄河文明,弘扬黄河文化,加强对宁夏引黄古灌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的保护,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引黄古灌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引黄古灌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以下简称引黄古灌区遗产),是指传承延续历史一百年以上,由国际灌溉排水委员会列入《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的“宁夏引黄古灌区”灌溉工程遗产,包括:

(一)在用类古灌溉工程:仍然发挥灌溉功能的秦渠、汉渠、东干渠、西干渠、唐徕渠、汉延渠、惠农渠、大清渠、泰民渠、七星渠、跃进渠、美利渠、羚羊寿渠、羚羊角渠等古渠干渠及其支渠渠道以及水闸、涵洞、渡槽、水车等古灌溉工程;

(二)遗址类古灌溉工程:已经不能发挥灌溉功能但具有历史价值的昊王渠、天水渠等古渠渠道以及水闸、涵洞、渡槽等古灌溉工程;

(三)由古灌溉工程伴生的桥梁、碑刻等历史文化遗存,以及灌溉技术、民俗活动、表演艺术和实物、文献资料等与引黄灌溉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 引黄古灌区遗产中依法被认定为文物的,应当依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五条 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科学规划、稳定功能、统筹协调的原则,保持引黄古灌区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引黄古灌区遗产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引黄古灌区遗产的保护,组织、协调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工程管理机构和引黄古灌区遗产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引黄古灌区遗产的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引黄古灌区遗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引黄古灌区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引黄古灌区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和损毁引黄古灌区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检举和控告。接到投诉、检举和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查处。

第十条 引黄古灌区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引黄古灌区遗产的保护意识,鼓励开展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志愿服务,引导公众参与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并对在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自治区实行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规划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规划,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二条 自治区实行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名录制度。

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名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名录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编制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名录,应当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引黄古灌区遗产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工程管理机构和引黄古灌区遗产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引黄古灌区遗产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对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规划实施情况和引黄古灌区遗产安全状况等进行监测,定期编制监测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工程管理机构和引黄古灌区遗产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和书面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排查安全隐患,防止破坏、损毁或者可能破坏、损毁引黄古灌区遗产事件的发生。

上一篇:种植花生,采用这样的灌溉方式,产量可提高!
下一篇:没有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