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灌溉与农民的理性选择基于湖北沙洋农田水
一、“共马瘦,公堰漏”
笔者这次组团到沙洋县六镇调查农田水利,发现以前集体的公共堰塘普遍被村民瓜分,一口大堰里面挖了几个洞子,就变成七八上十口小堰。这种堰中堰,基本上是谁去挖就归了谁。堰中小堰的蓄水能力是很差的,因为所挖洞子的泥土就堆在堰内,只能蓄上一点水以备天旱时救急。在堰内挖小堰的村民一般是附近村民,或有耕地在堰边上。堰与田都是村民组所有,每个村民都有份。每个有份的村民从理论上讲都可以在集体的堰中挖洞子,从而将洞子据为己有,但村民在堰里挖洞子总得有个理由,比如住附近,田在堰边。而一些比较狠的人则可能不需要理由即到堰里挖洞子,从而将堰中小堰占为己有,甚至将堰改为田种。有些大堰,先有人在堰边改田,然后逐步瓜分。高阳镇官桥村的一口大堰,村民已经将堰边浅水部分改为田种了,剩下深水部分无法改为田种,也就还“公有”在那里。有一个劳教多年的村民回来,看到村里人都在堰边改了田,他没有占到好处,就声明那块还没有被占有的深堰归自己所有。这样的狠人甚至不用象征性地投资就可以化公为私。一般情况下,村民要将集体的堰化为私人的堰,还是得有一些象征性的投资。有了象征性的投资,他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声称这个堰中小堰归自己所有了。
这很有趣。集体的堰是用于集体灌溉的,现在则被村民瓜分。村民瓜分的办法是在堰中作象征性的投资,比如请挖土机在堰内挖个坑,或筑一道堤,都可以将其中一块据为己有。先占先得,一般应占本村民组内离自己住处不远尤其是田在堰边的公堰。只有狠人才会不讲道理占到别处去了,也只有狠人才不需要任何投资就可以声称某块堰属于自己而就可以得到这块他们声称的堰的产权。
之所以集体的堰会被分成多块小堰,是因为荆门农民发现了“共马瘦,公堰漏”的道理,而这本来只是建国前当地老年人讲的道理。“公堰漏”并非从来就有的,也非永恒存在的。作为基本农田建设组成部分的蓄水堰是人民公社时期配合集体生产而修挖的,所有权属于村民组(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是生产队管理和维护的。分田到户以后,农户成为独立的经营单位,公堰便不再有人管理,从而淤积越来越严重,堰堤都垮掉了,根本不能再蓄水,“公堰漏”也就成为必然。
漏水的公堰要发挥作用,有两个办法:一是重建集体对公堰的管理,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堰灌溉的效用。但集体管理公堰,需要由独立经营的农户协商,协商是要成本的,在中国农户人均耕地很少且田块分散,而村社集体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管好公堰的成本很高。荆门农村几乎不再有由集体管好的公堰。第二个办法是将漏水的公堰分掉。将公堰分掉,一块分成十块,明显是不合理的,因为堰内小堰蓄水能力远不如大堰。因此,没有人出面组织分堰,也没有人敢于公开声称某口堰就是自己的,自己可以独占并管好水、不漏水、蓄上水且不允许其他人再从堰里放水——因为堰是公共的,是大家的。有人看到公堰反正没有起作用,又不能随意占有,于是就在公堰里面挖个小堰,在这个小堰蓄水并用这些蓄水灌溉庄稼。这个时候,其他村民就不能再来放蓄在这个小堰里的水,因为这口小堰是他出工挖的,他投资、投劳了,所以他是有产权的,别人是不能分享的。这样来看,农民的确是有很强的产权意识。
但农民在集体的堰内挖堰,毕竟是化公为私,不仅不合理,而且不合法。刚开始时有人到公堰中挖洞子,想来也是试探,是心中不安的,但他挖了洞子竟没有人阻止——当前荆门农村村民组长都已经取消了,一般村民谁会出面阻止?因此也就越来越有底气,越来越觉得自己费了工夫挖出的这口小堰是属于自己的。而若村干部刚好在这个村民组,村干部出面说一声“集体的堰还是不能这样占”,他这话具有威慑阻止作用,一般村民的试探也就到此为止。集体的堰还是集体的堰,还是漏水堰而废弃在那里。
一旦没有人出面阻止,有一户在公堰中挖了洞子,并成功地化公为私,就会有第二户、第三户接着来公堰里挖洞子。当前荆门农村的公堰基本上都已被农户瓜分完毕。这样瓜分而成的堰中堰也基本丧失灌溉能力。农民要在脱离大中型水利的情况下仍然可以灌溉,就只能打井或重新挖堰。
先讲重新挖堰,典型是由市、县两级政府所鼓励的农户挖“万方大堰”。根据荆门市制定的农田水利建设“以奖代补”方案,农民挖一口“万方大堰”,可以获得政府6 000元奖励。万方大堰若可以在雨季蓄上水,就可以为附近几十亩耕地提供有保障的灌溉。但万方大堰的所有人不能是村社集体而只能是个人,且荆门市之所以出台“以奖代补”政策,而不是代替农民挖堰,就是因为如果政府出面挖了堰,这个堰的产权属于谁就又会成为问题。由农户自己投资挖堰,再由政府奖励,就是奖给私人,这个堰的产权也就是属于私人,也就不是别人可以随意侵占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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